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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/10/06

轉考計程車者不罰 Uber 條款今天開始取締

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103-1 條,在經過 4 個月緩衝期之後,今日(10/6)正式開始取締。交通部表示,已針對 103-1 條補充公告,報考/程車執業登記證考試者有輔導期,開罰期限可延長至 10 月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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觀察汽車後市場、科技應用與消費趨勢,整理愛駒對產業變化的理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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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業觀察2019/10/061 分鐘閱讀交通政策與用車法規交通部生活車訊

被暱稱為 Uber 條款的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103-1 條,在經過 4 個月緩衝期之後,今日(10/6)正式開始取締。交通部表示,已針對 103-1 條補充公告,報考/程車執業登記證考試者有輔導期,開罰期限可延長至 10 月底。

轉考計程車者不罰 Uber 條款今天開始取締

有意轉型的 Uber 駕駛,業者須於 11 月 5 日前提報「小客車租賃業代為駕駛之駕駛人輔導轉型為計程車駕駛人輔導清冊」,內容應包含姓名、職業駕駛執照證號、駕駛人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報考情形等資料。交通部表示,被取締者會先留存紀錄,11 月 5 日後核對輔導清冊名單,被取締的車輛,若未在輔導清冊中就開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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